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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税务简介

发布时间:2018-3-27 浏览: 1,460 次

税务条例规定徵收的税项: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利得税

课税范围: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 法团、合伙商号、信託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徵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香港 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院及终审法 院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一)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记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记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二) 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三) 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它类似收费款项。现时,向非法团公司徵收的利得税为16.5%,而法团利得税则为17.5%。

 

双重课税:

香港与内地所签订的关于对避免双重徵税的安排,经已实 行。该安排在内地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而在香港则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范围包括航空、航运 业务及其它商业范畴。香港亦与其它国家在航空及航运业务收入达成避免双重徵税的安排。此外,税务条例经已修改,对具有对等待遇地位的航运业务收入,予以免 税。

 

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徵收的。对于按 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至于在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开业而帐项结算日期每年均截至 同一日为止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总额则与开业以来所获得的按税例调整后的利润相等。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鬚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 关年度的利润在一下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馀,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证税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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